消保处于去年收到近百件申诉,公平会表示,上述广告予一般消费大众之印象为案关手机具有电子钱包,倘结合软件及信用卡等支付工具则可将该款手机用于电子支付。惟据华硕电脑公司表示,该广告宣称纯属误植,这款手机并不具有电子钱包功能,则广告之表示已与事实不符。
再者,我国协力厂商支付专法“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于104年1月16日立法通过,距离该款手机于103年7月8日上市时间已逾半年,因此该款手机上市时是否具有电子钱包功能,及客观上是否有NFC行动支付环境可供使用均有疑义。
然而华硕电脑公司、华硕联合公司、神脑公司及优达斯公司于协力厂商支付专法尚未完备时,即使用该广告以销售该款手机,就该款手机是否具有电子钱包功能却未施以相当注意审查广告宣称与事实是否相符,系未尽广告主之真实表示义务,核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
公平会表示,此四间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处华硕电脑公司新台币200万元、华硕联合公司新台币60万元,以及神脑公司及优达斯公司各新台币45万元。
资料来源:公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