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资安法通过,民进党团将提案删除惹争议的资安行政检查权

民进党立委余宛如表示,党团政策会已经同意,未来在进行资安法的逐条审查时,将会以临时动议的方式,删除引发诸多争议的资安法第18条的行政检查条文。
民进党余宛如立委办公室提供
资安立法已经是一种国际潮流,行政院提出的资通安全管理法(简称资安法)草案,也已经在立法院进入付委审查阶段。
先前行政院针对立委询答说明时,当时有许多委员对于资安法第18条的行政检查条文有相当大的疑虑,民进党立委余宛如办公室表示,党团政策会已经跟行政院资安处进行沟通,未来在法案逐条审查时,以临时动议的方式,由立委提案删除第18条行政检查条文。
部分非公务机关视行政检查条文为霸王条款,反对者众
资安法草案第18条的行政检查,主要是规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及各直辖市与县市政府,如果有因为稽核资通安全维护情况时,而发现发生重大资安事件,可以派员进入这些发生资安事件的非公务机关进行行政检查,而且相关的非公务机关和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拒绝行政检查。
有许多非公务机关和民间业者都将该行政检查条文,视为行政权独大的霸王条款,即便支持资安法过关,却对行政检查抱持极大的疑虑,像是,不具备司法警察权力的稽核员如何做行政检查,是否有侵犯人权的疑虑;也担心企业机敏资料可能遭到稽核员外泄。
这些是非公务机关抗拒行政检查的重要关键之一。也有金融业者的资安主管表示,多数企业害怕遭到资安攻击,一旦发生,“金融业者一定会比主管机关还紧张,”他认为,赋予主管机关行政检查权限,其实是给予过大的权力了。
行政院资安处视行政检查为一种资安预防措施
不过,行政院资安处在订定行政检查条文时,希望可以协助这些非公务机关,厘清资安事件来龙去脉甚至阻止资安事件进一步扩大,与犯罪侦查的“搜索”目的截然不同,且也对于进行行政检查的相关人员有资格限制并需要负起保密的义务。行政检查因为不是搜索,对于需要主管机关提供资安协助与调查的非公务机关而言,反而具有缓冲空间。
行政院资安处处长简宏伟便曾表示,行政检查是从预防的角度出发,希望可以在资安情势更恶化之前,进行相关防护或提供补救措施,因此,资安处认为,行政检查可以是主动出击,也可以是被动通知,看相关配套措施如何制定。
资安法在立法之初,虽然参考个资管理法的架构制定,也照本宣科制定了行政检查的条文,若从立法角度来看,资安法草案对于行政检查应该具体规范的检查标的、范围、立法授权,以及最重要的救济手段等都说明不清楚的情况下,也使得行政检查成为资安法迟迟无法顺利完成立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资安法修正版本中,明定哪些是关键基础设施
不过,余宛如立委办公室指出,为了让更多人更清楚哪些是资安法规范的“非公务机关”,包括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公营事业以及政府捐助达一定比例的财团法人等,也都会在资安法的修正版本中,直接写明“特定非公务机关”,并且直接在条文中明定,关键基础设施就是:能源、水资源、通讯传播、交通、银行与金融、紧急救援与医院、高科技园区等经行政院定期检视并公告的领域。
余宛如立委办公室指出,党团政策会已经同意,未来在进行法案逐条审查时,将会以临时动议的方式,由立委提案删除第18条行政检查条文,但余宛如立委办公室还是希望,未来修法时,在资安法中能更清楚明定哪一个单位是资安主管机关,不要以“行政院”囊括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