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监理科技实验室首席执行官:开放银行更大层面是消费者赋权,共有3大法治工程需建构

政大监理科技创新实验室首席执行官臧正运。(摄影/李静宜)
台湾开放银行第二阶段预计在今年底前正式上路,今天(9/29)在一场台湾金融科技政策发展研讨会中,政大监理科技创新实验室首席执行官臧正运,探讨了开放银行中除了技术、业务规范以外,消费者赋权这层面需做的基础工程。
臧正运表示,一般大家所谈的Open API或Open Banking,目的是希望增添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让消费者可以透过跟第三方服务提供者(TSP)往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商品与服务。作法上,是透过消费者授权,让TSP业者向银行介接消费者自己所需要的资料,在这过程中需进行资料的移转跟分享。
不过,臧正运认为,应该要把Open Banking带到更大的层面,那就是消费者对于自身资料的主控权,以及资料的可携权。应由消费者决定,如何在各个往来的金融机构、TSP业者、未来生态系发展中的业者等资料管理方之间,进行资料分享与移转,而目的都是让消费者获得更多元的服务。所以,他提到,消费者赋权指的是让消费者取得对自身资料的主控权,使得与其来往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为他带来更多便利、多元的选择。
从Open API走到消费者赋权,臧正运强调,这之间有庞大的法治工程需要被建构。而“法治”包含了法律与制度,在法律层面,个资法就是个议题,以及TSP业者能否被主管机关纳管;制度层面包含,是否有好的身份验证机制,以及消费者同意权管理机制。
在消费者赋权法治工程的建置,臧正运认为,又分为3大面向。第一项是,必须拉高银行与TSP业者两者之间合作的诱因。他解释,现行模式是折衷、稳健的选择,但是,在这过程中可能会让银行失去与TSP业者合作的诱因。因为,TSP业者透过自律规范被间接纳管,银行就必须承担TSP业者发生事故的最终责任,这时,TSP业者就会处在与银行不对等的关系。
他建议,如果能把TSP放在开放银行的参与者角色,与银行一样被主管机关纳入正规的管理,让银行不再承担最后的管理或监理责任,银行就会比较愿意跟TSP往来。
第二项是,建立数位信任。臧正运提到,在消费者赋权过程中,如何妥适管理发生在不同资料移转处理之间的风险规则问题,也是一大重点。第三个面向是,消费者在这过程中到底有没有拿到资料主控的权利,以及,是否能赋予消费者做同意权管理的机制?他更以澳洲现行制度举例,澳洲的作法是,不管是银行还是TSP业者,都必须有一个同意权管理仪表板(Consent Management Dashboard ),在此界面,可让消费者知道自己基于何特定目的,授权银行把资料给某一方,授权的时间又有多长,授权时间何时失效,以及何时曾经撤回授权。
有了仪表板做完整管理,臧正运认为,倘若台湾在制度配套上有同意权管理机制,消费者才有可能在过程中取得真正主控权利。
臧正运建议,从中长期来看,台湾推动开放银行,势必走到法律修改或法律调适。在开放银行第二阶段,需思考如何正式把TSP业者纳入法治管理的一环,可以是修改银行法,或是透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解释,将TSP业者纳为主管机关公告的金融服务事业,或是其他立法的选择等。
下一阶段,臧正运认为,可以朝向发展跨业的消费者资料权。他解释,资料赋权的目的终归是提升消费者的选择,以及拥有资料的主导权,而这场景不只能在金融场域发生而已。目前,像是英国、澳洲都开始在思考跨业的资料赋权可以如何进行,澳洲的作法是在消费者竞争与保护的法律中,明文赋予消费者资料权,包括个人与中小企业都拥有资料权,可以要求资料管控者,在透过消费者的授权同意下,把资料移转给第三方或消费者自己。
另外是,未来的监理分工。臧正运提到,个资隐私保护会是未来所有跟金融科技有关的发展中,重要的环节,在这环节可以做的事,他建议,等到台湾有个资法的专责机关出现后,可以由金管会跟该个资法主管机关共同进行监理分工,由金管会负责TSP业者的纳管注册,个资法的主管机关则受理跟TSP有关的个资隐私相关争议,以及执法面的调查。文⊙李静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