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最早创立监理沙盒制度的国家,其主管机关为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要求新创业者符合“金融服务范畴”、“真正创新性”、“消费者利益”、“必要性”及“已达试验阶段”等五项标准,才能申请进入沙盒。
推行监理沙盒制度的英国、新加坡、澳洲、香港四国有许多共同点,都是海洋法系国家(台湾为大陆法系国家)、金融大国(世界金融中心排名,伦敦排名第 1、新加坡第3、香港第4、雪梨第8),其监理沙盒制度也大多相似,但又各有特点。
英国模式
英国是最早创立监理沙盒制度的国家,其主管机关为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要求新创业者符合“金融服务范畴”、“真正创新性”、“消费者利益”、“必要性”及“已达试验阶段”等五项标准,才能申请进入沙盒。另外,英国会特别强调申请业者的总部设立于英国,且在境内有一定数量的员工 。
FCA还建立了“创新计划”(Project Innovate),以追踪进入金融市场的新创业者,也同时排除对金融科技创新的障碍。
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是第二个推行监理沙盒的国家,很多部分与英国相同,比如新加坡也会特别关注申请业者有没有兴趣在新加坡发展?会依据个案给予不同的实验期间;新加坡可申请延长实验期间,更具弹性。新加坡监理沙盒的主管机关为MAS(MonetaryAuthority ofSingapore)。
新加坡因为地理位置的特殊,特别要求申请业者负有防止洗钱及反恐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对新创业者十分开放,因此绝大多数的新创业者根本不须要进入沙盒做实验,直接就可以推展业务。新加坡认为沙盒不是用来做实验的地方,要做实验可跟金融业合作;沙盒是拿来测试现行监管不足的创新。
澳洲模式
英国与新加坡都会要求新创业者取得特定执照以利于监管,澳洲则自由得多,只要业者符合监理沙盒的规定,无须持有澳洲金融服务牌照(AFS)或信用牌照,只须知会主管机关ASIC(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即可展开实验。金融实验期间最长1年。为了确保新创业者在实验过程中做好下一阶段的准备,ASIC会鼓励业者跟ASIC的“创新枢纽”(Innovation Hub)紧密合作。
另外,ASIC的审查制度兼采“事前报备制”与“事前核准制”,让风险较低的金融商品/服务业者在开始实验前向ASIC书面报备即可,无须漫长的申请、审查流程;而且适用“事前报备制”的业者其沙盒实验期间可直接长达12个月,若须要延长再事先向ASIC申请。
香港模式
香港虽然与星、澳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却因邻近中国而有些中国特色,其监理法规有许多留白的部分,有较大的弹性;比如实验期间长短都是以个案判定,不像其他3国提出确定的时限。
香港规定申请沙盒的业者必须为银行业者,以便于出沙盒后顺利推行至金融业;但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今年9月推出“沙盒2.0”,其中一个措施是建立“FinTech监督聊天室”,让业者在开发的早期阶段与利益方进行沟通。聊天室由FinTech促进办公室和银行监督部门的专家负责,可给予业者及时的意见反馈;再者,科技公司未来也能进入沙盒,政府会通过聊天室的反馈来测试他们的创新,不必经过银行。
以下为四国沙盒制度的比较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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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新加坡 |
澳洲 |
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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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FCA |
MAS |
ASIC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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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期间 |
3~6个月 |
6~9个月,可延长 |
12个月,可延长 |
依个案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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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 |
事前核准制 |
事前核准制 |
事前核准/报备制 |
事前核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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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
金融业/非金融业 |
金融业/非金融业 |
非金融业 |
金融业/非金融业 |
(图片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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