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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消息来源:baojiabao.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3

报价宝综合消息交通部: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中新网6月27日电 据交通部网站讯息,交通部近日印发《智慧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定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等。《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快递员使用智慧快递柜投送包裹。韩章云 摄

《管理办法》明确,支援将智慧快件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和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专案,在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布局智慧快件箱。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慧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慧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慧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管理办法》提到,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慧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智慧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智慧快件箱具备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实名收寄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智慧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储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慧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储存查验结果。鼓励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设定快件包装回收装置和设施,提供快件包装回收服务。

《管理办法》要求,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装置,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慧快件箱周围环境。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使用者的资讯保安,防止资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使用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使用者使用智慧快件箱寄递服务的资讯。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智慧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递快件的许可权。

《管理办法》指出,寄件人使用智慧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资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慧快件箱的箱体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慧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监控装置未执行或者被遮挡的;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慧快件箱,并告知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交寄物品与交寄资讯不一致的;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资讯的;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明确了几种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情形。

一是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慧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二是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递。

三是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慧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办法》要求,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慧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慧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资讯。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定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慧快件箱。

《管理办法》提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资讯科技加强对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要求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报告以下经营情况:智慧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智慧快件箱寄递快件数量、种类;智慧快件箱寄递服务操作记录、监控资讯;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讯。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部分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标明智慧快件箱有关资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未储存操作记录、查验结果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智慧快件箱运营企业向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许可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寄物品与交寄资讯不一致,智慧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09-18 2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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