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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损坏却没有保价 只有自认倒霉吗?新法规这样说

消息来源:baojiabao.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6

报价宝综合消息快件损坏却没有保价 只有自认倒霉吗?新法规这样说

图片来自“123rf.com.cn”

快递物品途中损坏,责任怎么算?

近日,消费者小刘向亿欧介绍,他前不久托家人从湖北老家邮寄了一台电脑机箱到深圳,由于并不是第一次邮寄这样的易损物品,所以没有进行保价,但是收到快件后,发现机箱在运输过程中遭到严重损毁,机箱内的硬盘、电源、光驱等组件完全报废,最后花费了近700元才修理妥当。因为没有保价加上工作繁忙,小刘直接放弃了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据报道,江苏的李先生给甘肃的亲戚邮寄价值1400远的鲜活螃蟹,因为在运送环节中延误了48小时,导致对方收货时螃蟹全部死掉。由于李先生没有进行保价,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运费的5倍,即600元。

李先生所在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认为,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快递过程中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按约定金额赔偿,没有约定的,应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的,只要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所投寄货物价格,即使没有购买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根据《中国质量报》的报道,一位快递员给出了这样的说法:“保价费只是为货物购买的一个保险,如果丢失,肯定会按照保价金额全部赔偿。如果损坏,要双方当面协商,就损坏程度协商具体赔偿金额。”

如果仅从保险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保价和不保价,分别相当于购买了保险和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当没有保价而出现损坏时,快递公司不按照原价赔偿就是理所当然的。

这个逻辑看似无误,实际上混淆了保险的责任主体。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因为抛扔、碰撞等原因(无论是人为还是意外),都是属于快递公司的责任范围,责任的关联性存在于快递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而不存在于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没有义务承担运输途中物品损坏的责任。

“保价就全额赔,不保价只赔5倍运费”的做法,相当于把保险费用转嫁到用户身上;但另一方面,对于单个用于来说,保价费用一般处于容易接受的合理范围,保价的用户也能够享受到满意的赔偿。

快递专家赵小敏也曾指出,“大部分快递丢失或者破损的情况,按照《合同法》、《邮政法》都没有问题,消费者和商家都希望尽可能多地保证自己的利益,因此在理赔当中会产生分歧。这个问题最终的解决方式是在业内建设一个明确的标准,期望快递条例尽快出台,在条例当中将这部分内容尽可能明确细化。”

新法规出台,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

2008年通过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今日(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对快递公司而言,不少权益得到了保障,但责任和义务的话费也更加明确。

据了解,对于保价、损坏赔偿的问题,《快递暂行条例》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此外条例还提到,从总体上看,与快递相关联的保险责任划分还比较模糊,《快递暂行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未保价情况下的责任归属;对于条例中提到的“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的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涉及复杂主体的物流保险,还有待在快递领域发挥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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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0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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