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丨江淮汽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共计1.7亿元

铅笔道7月5日讯,江淮汽车释出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共计1.7亿元,将相应减少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对公司2019年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据悉,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4月9日对江淮汽车生产销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车型进行了新车环保一致性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江淮汽车识别程式码分别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属于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在2019年5月16日听证会上,江淮汽车申辩:一是抽样车辆污染物排放(PEMS尾气检测)检验合格;二是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四是执法机构违反检查规范,属于程式违法;同时对抽检车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免于处罚的意见。
而经复核,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第一,OBD系统检验是排放检验内容之一,需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相关标准要求,经检测,该车型OBD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第二,江淮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第三,抽样地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检测过程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等相关标准要求。综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江淮汽车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这一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共计1.7亿元。
编辑 | 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