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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爆全场 400万人次围观的PLUS法检精英演说会

报价宝 来源:baojiabao.com 发布时间:2019-11-10 22:54:00 09月16日更新
报价宝综合消息燃爆全场 400万人次围观的PLUS法检精英演说会

6月14日,一场由长三角法检精英燃爆的思想盛宴在上海市浦东图书馆激情上演。

今年是PLUS演说会的第5个年头,来自长三角的232名选手报名参赛,在上海,苏州、杭州进行了4场海选,最终12位选手脱颖而出,登上PLUS决赛的演说台。演说主题既关注网络“新物种”比特币、大资料“杀熟”等网络话题,也关注的“基因编辑”、个人资讯保护这样的热点话题,不但提出了法律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充分显示了长三角法律人的使命和担当。

据统计,本季PLUS演说会的网络直播线上观看人数达到419万

暖 场 视 频

12位来自长三角法检的PLUSer齐聚

于 爽

面对比特币式的“新物种”,

要让“子弹多飞一会”吗?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静观10年,我们对比特币这个“新物种”从开放拥抱,到全面封杀,关闭合法化的大门,究其原因竟然是比特币独特之处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比特币诞生十年后的今天,我国依然没有在法律维度上给比特币下一个合适的界定,但回避它的属性丝毫不能阻止司法实践中发生形形色色与比特币有关的案件。

比特币的法律诉求只是互联网时代的一个缩影。互联网时代会有源源不断的“新物种”带来新问题,野蛮生长产生的风险会一定比传统领域更加难以控制。作为法律人,我们能不能打破固有思维,将法律监管打造成“前瞻性、互动性、体验性”的过程:一旦发现监管“痛点”和法律“诉求”,马上进行研究、论证、反馈,主动和“新物种”过过招。

鲍兆兴

基因编辑技术大热,

但法律说“冷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年年末的时候,有这么一个科研团队已经将基因编辑过的人类胚胎,植入母体,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们对外宣称,世界上第一例免疫艾滋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但这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且后续还会引发对法定监护人职责、侵权行为客体范围等法律领域的挑战。

基因技术,揭示着生命的奥秘,是未来生物科学的大趋势,我们应该张开双臂拥抱新科技,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学的使命不是给科技唱赞歌的,而是更多考虑科技发展可能会带来哪些非理性的后果,以及如何通过法制来规避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减少那些科技狂人们对人类文明、人类尊严以及人类未来的挑战。

徐璐璐

互联网平台真的只是中间人吗?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乍看,平台是挺像中间人的。就比如说外卖,平台的确为商家、骑手和消费者各类不同的主体提供了各自所需的资讯。但是,一旦我们走近外卖,就会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如今,由于互联网的规模效应,对于商家来说,平台掌握著庞大的客户群,这对商家来说是命脉;对于外卖小哥来说,工作由平台说了算;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不会去调查商家,也不会去调查门外的那个骑手,他们只相信平台。当平台作用越来越大时,平台的管理包袱也只能越来越重,尊重市场创新绝不等同于否认平台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我们现在信任平台,我们信任大资料算法为我们匹配的服务,所以我们愿意上一个陌生人的车,愿意开启门接受一个陌生人送来的食物。但相比算法,我更相信人类对问题的反思能力,对制度的优化能力;我更信任监管的力量,我更相信市场的选择。所以平台,请别忘记,行业的生态不是仅和使用者有关,中间人也不是撇清责任的理由。

陈 素

互联网世界,

技术中立是万能挡箭牌吗?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近两年传统型犯罪案件减少,互联网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网络犯罪的背后隐藏着各种各样的互联网黑灰产,尤其技术黑灰产,在技术中立原则被广泛运用的背景下,有恃无恐。当下,确实有很多互联网公司都宣称技术中立,它们不生产物品,只是“搬运工”。但是,技术有价值观吗?技术中立等于司法中立吗?

从理论上,客观的技术并无价值导向,但我们不能忽视了技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是有价值观的。确定技术的价值取向要以该行业从业者普遍具有的认知能力与通常使用的技术手段进行判断。技术可以是中立的,但这种中立只是违法、侵权规责的中立,不代表价值观的中立。而司法中立作为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与技术中立之间没有因果和从属关系。

张 菁

法律谈经济色变?这里有误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我们对法经济学两个基本问题的误解,使它的设计初衷和实践应用产生了错位。这两个基本问题是:公平正义能不能回避经济属性,及公平正义的经济属性是不是就是钱的事儿。但是,并没有单独哪种径路,包括法经济学,能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

不论是成本还是效用,法经济学在衡量法律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时,就是期望以一种更加理性的规范制度去激励人们的法治行为。法经济学分析的意义,并不在于去计算权益值多少钱、生命值多少钱,而在于,使立法者给出注重社会成本的法律规范,使司法者给出符合社会支出的违法处罚,从而引导和激励社会公众形成共性的法治价值观,更好地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

吴 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吗?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我们常说证据是诉讼的“无冕之王”。但是很多人都把这句话的意思理解成:只要证据的数量越多,胜诉的可能性就越大,真的是这样的吗?

证据的关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它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并且能够让人确信到什么程度。在司法实践的逻辑中,事实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法律适用。对当事人来说,不是证据越多就越有利,因为假的故事编不圆,证据中隐藏的点滴痕迹最终会如实地道出真相;对法官来说,同样要破除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的迷信。证据就好像一颗颗明亮的珍珠闪闪发光却沉默不语,证据本身和事实真相之间的空白,需要法官用自己的个人知识体系、逻辑推理能力和日常生活经验去填充。

葛健颖

法律是否应该更重效益?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行为本身代表着法律公信力,所以无法简单的运用效益进行衡量,但是执行手段可以,比如执行悬赏。那么既然执行手段可以用效益来衡量,法律本身可以吗?

在法经济学看来,能够利用更少资源满足更大需求的,就是正义。关于“经期休假”的征求意见稿一事可以看出,其保护女性劳动就业权利的初衷,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就业,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非但没有满足女性劳动者的社会需求,反而伤害了这种需求,这无疑是值得我们的“立法者”去反思的。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资源的工具,立法、司法等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对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需求中理性、客观的分配社会资源,像法经济学这样的新型思维方式和思考角度可以成为所有法律人思考的新维度。

杜华莎

大资料“杀熟”,可以合理吗?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有人说大资料杀熟只是一种营销策略,实体店也会使用新人礼包、减免优惠等形式留住新客源,并不是只有在大资料技术产生之后才出现的营销模式,其实并没有损害老顾客的利益。但事实是,大资料杀熟确实存在。

大资料杀熟侵犯了消费者权利,“一人一屏”的硬件条件,阻隔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千人千面”的软件核心又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今年年初生效的《电子商务法》约束了商家先给我们画像再给我们推销,打破了资讯的不透明、不全面。如果商家既可以合法的利用大资料进行多模式营销,消费者又能真正的享受到互联网的便利和实惠,双赢的经济模式才能使竞争激烈的互联网企业生存下去、发展下去。资料就是资产,资产需要管理,管理依托制度,制度倚靠法律,只有法律约束的资料资产才是良性资产。

丁 鹏

为何药效无差仍被认定假药?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很多人疑惑明明能够治病救人的药物为何被认定为假药,其原因要从法律拟制说起。法律拟制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制度当中,并不是因为法律拟制能够完美的解决问题,而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种利益

刑法对假药采取拟制行为,是出于对法益的保护。刑法拟制假药、确立销售假药罪的根本目的依然是保护法益,是保护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更是为了保护人体的生命权、健康权,也是用来保护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在实践中,我们还应当全面衡量销售行为对医药管理秩序和药品专利人的消极影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潜在危险等等要素。对每个司法人来说,对刑法的解释恰当与否关乎著刑法权威和每个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我们不能遗忘法理来评价社会行为,更不能脱离社会环境机械的使用法律。

吴昉昱

个人资讯被裹得严严实实,

这个世界就会好吗?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咱们的资讯真的那么有价值,以至于要进行360°、全方位、无死角的保护吗?我们在网上晒晒晒,是不是潜意识里很渴望为人所知、被人关注?个人资讯如果保护得严严实实,这个世界真的会更好吗?我的观点是,个人资讯是兼具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的人格权载体,个人资讯共享是未来的趋势。

大资料行业确立了个人资讯使用的四大义务原则,也是个人资讯的使用边界:第一,安全保护义务,个人资讯不仅要合法收集,还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安全储存,防止个人资讯发生泄漏、损坏、灭失的情况。第二,合理使用义务,个人资讯的使用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及个人资讯主体的授权。第三,更正和删除义务,APP和软件开发者要提供埠,让本人可以更正、查询、删除与自己相关的个人资讯。第四,禁止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个人资讯的义务。

刘 博

微商带来的到底是危机还是商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微商们赚的盆满钵满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关系”,二是“信用”。但是也存在弱势,一弱弱在“信用体系不稳定”,二弱弱在“运营体系不透明”,三弱弱在“法律关系不清晰”。

但微商的特点是“小快灵”,我们不宜管的太死板,还是应该以引导加强管理,力促其规范健康发展。首先,应继续延伸《电子商务法》内涵,将其作为规范微商的“基本法”。其次,要形成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平台提供方的三向联动,从而基本清理管理死角,避免了执法争议的产生。再次,可以从技术层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手段。最后,完善微商信用体系也是至关重要的举措。

宗文博

不想当产品经理的法律人

不是好网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网红,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宠儿,告诉了我们一个互联网世界的规则:你红了,你的声音才会被听到、才能有分量。那么,想要发出声音的法律人,是不是也可以选择当网红呢?

在这个资讯过剩的加速度时代,法律需要被看见,被感知,被信仰,就需要我们打造一个普法宣传的权威品牌,一个法律界公认的网红,一个法律传播领域的IP。打造普法IP,就是践行一种“受众中心”思维——我们的关注点,不在于我们想让民众知道什么,而在于民众想知道什么,以及想怎么知道。如果说内容是超级IP的起点,那么形成独特的魅力人格,则是超级IP的进阶层次。PLUS这个IP就成功跨越了地区、部门、圈层以及专业的壁垒,形成了法律演说的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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