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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炉资安管理法草案,删除行政检查部分争议条文

消息来源:baojiabao.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5

报价宝综合消息新出炉资安管理法草案,删除行政检查部分争议条文

行政院资安处在副院长林锡耀的要求下,将在国发会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针对网友搜集意见的时间,从原本的10月5日延长到10月31日。

行政院资通安全处10月13日于国发会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Join)更新资通安全法草案版本,行政院资安处科长赖世荣表示,新版的草案条文中,正式删除了原本备受争议的可以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产业适用该法条文,以及针对非公务机关进行行政检查时,需有司法警察人员陪同的相关规定。

不过,赖世荣指出,行政院副院长林锡耀之前也裁示,希望资安管理法可以更广纳各界意见,除了将在Join平台上意见收集的时间延长到10月底外,也预计在新增一场座谈会,而原本预计在10月中旬,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吴政忠召开政委审查会议,也可能延到11月初。不过,行政院资安处还是希望可以在年底前,如期在立法院通过资通安全法。

行政院资安处审时度势,删除资安管理法草案2条规定

资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之前在历经多次的产业代表与专家学者的座谈会时,不乏有许多纳管其他不在八大关键基础设施产业的非公务机关声浪,例如拥有许多民众个资和信用卡资料的电子商务业者,但赖世荣表示,行政院资安处在汇集各界意见并进行整体评估后, 确认该法正式纳管的除了公务机关外,就是八大关键基础设施产业的非公务机关。

但是,为了避免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过于滥权,赖世荣说,新出炉的草案版本中,则正式删除原先第16条第2项“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可以视需要,指定特定的非公务机关产业纳入资安管理法”的条文。也就是说,未来,只要不是公务机关和八关键基础设施的产业,都不受资安管理法的规范;如果,有新增纳管产业的必要性,则必须透过修法的方式才可以为之。

再者,行政院资安处也在草案条文中,正式删除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针对非公务机关进行行政检查时,必须要有司法警察人员陪同的条文。

赖世荣进一步解释,许多非公务机关对于主管机关进行行政检查时,必须要有司法检查陪同的规定相当感冒,多数都认为,因为资安管理法并没有刑事相关规定,该条文的规定并没有必要;但如果进行行政检查的人员有人身安全的疑虑时,其实可以透过拨打110报警,请求警方协助即可,不需要在法条中明定。

资安管理法送立法院时程将会延后

按照原本的时程,资安管理法草案应该在10月中旬就进行政委审查会议后,就提报行政院院会、送交立法院审查。

不过,赖世荣指出,因为资安管理法草案是台湾第一个资安管理专法,行政院高层相当重视各界意见的征询与搜集,除了由林锡耀下令,将原本在Join平台上搜集网友意见的时间点,从原先预计10月5日截止,正式延后到10月31日外,也连带牵动原先预计在十月中举办的政委审查会议,将顺势延后到11月初,才能举办相关的会议。

但是,他表示,资安管理法还是行政院列为重要的优先法案,虽然时程上面略有延迟,但还是希望能够按照原订计划,在年底前顺利通过立法院的审查。

行政院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在母法过关后的任务

当然,除了资安管理法可以顺利通过立法院审查外,赖世荣表示,后续包括行政院以及各个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还有其他子法等待办事项等著去完成。他举例说明,在立法院顺利通过资通安全法后,行政院资安处也必须赶紧着手制定“资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细则”,以补齐无法在母法中清楚说明的规范和事项。

他指出,根据资安管理法草案第6条的规定,行政院也必须针对公务机关以及非公务机关业务的重要性及机敏性等综合因素,制定相关的资通安全责任等级的分级,如果单位是重要或有机敏资料的单位,资安责任等级就比较高。

在资安管理法草案第13条和第17条中也规定,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一旦爆发相关的资安事件,公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通报给上级或监督机关,如果没有上机机关就有通报行政院;而非公务机关则通报给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情节严重者,也必须将资安事件调查报告送交行政院。

此外,赖世荣表示,资安管理法也在第7条中明定,行政院应该要建立资通安全情资分享机制;因为公务人员有依法行政的义务,该法第14条中也明定,行政院应该要针对公务机关人员针对资安相关事项,制定一套奖惩办法。他说,这些相关的法规制定,则是资安管理法母法通过后,行政院继之而来的任务。

至于非公务机关则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纳管,赖世荣指出,在通过资安管理法母法后,也必须针对非公务机关安全维护计划制定相关的作业办法,也同样要通过资安安全查核的相关办法,以供非公务机关参考。

2018-01-23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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