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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浅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

消息来源:baojiabao.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7

报价宝综合消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浅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
昨天,工信部网站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工信部作为互联网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双重主管机关,终于从外行变成了内行,征求意见稿直指某些商业公司的要害,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江湖乱象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互联网领域中,这句话再一次显示了它的正确性。长期以来,由于针对性法律法规的缺失、主管部门对行业竞争行为的陌生,导致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长期处于一种“江湖”的状态。笔者在参加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法律委员会年会的过程中,听到最多的就是与会专家对行业竞争秩序混乱的抱怨,并有多位专家支持了“江湖”这个比喻。

所谓“江湖”,具有两个明显特征。其一,无政府状态,各位老大指点江山;其二,无法律状态,各位老大按照江湖规矩出牌,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江湖恩仇,刀关剑影,生杀予夺,酣畅淋漓……

对照上述条件,我们看看我们身处其中的中国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某公司曾经以安全软件老大自居,动不动就把竞争对手的软件列入“恶评软件”、“木马软件”、“病毒”行列。就像一位江湖老大,按照自己的判断分辨自己人和坏人,并且动用私刑,铲除“坏人”!为了免于被列入“坏人”名单,众多软件厂商不得不“慷慨解囊”,进行“商业合作”。这让我想起让子弹飞中姜文与葛优之间关于如何挣钱的讨论,这不就是一个完美的互联网老大的生财之道么?

江湖中,老大驻扎的地盘上,也会有衙门。但是,老大不会把衙门放在眼里。现实中,某些企业不断被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到法院,不断被判令败诉赔款。但是,由于赔偿额度仅仅是象征性的,相对于其巨大收益,根本不需劳神考虑。故此,我们看到了一个屡败屡战,乐此不疲的安全软件老大的形象。

江湖没有规矩的时候,老大就是规矩。现在,工信部终于醒来了,经过调研,“国法”直指呼风唤雨的安全软件老大。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不能由某个商业公司说了算。这里是有王法的了!

二、禁用私刑

中国的“私刑”,其实早在纣王挖比干之心,用空心铜柱烙死忠臣时就存在着了。成语“请君入瓮”的故事,也可以说是历代私刑的“祖宗”。

“私刑”是相对于“官刑”而言的。我国封建时代审案用刑,有种种严格的文字规定,这是“官刑”。“私刑”之名,起于明末天启年间阉党魁首魏忠贤乱政之时。魏忠贤为了消灭政敌,“淫刑百出”,如天启三年弹劾魏忠贤犯有二十四大罪状的三朝元老杨涟,就是在天启五年被魏忠贤逮捕后。在狱中被魏的爪牙用私刑 “土囊压身,铁钉贯耳”整死的。

互联网软件领域里的私刑,与魏忠贤的私刑相比,似乎人道一些。没有“土囊压身,铁钉贯耳”,而是给他人软件或者服务冠以“恶意”、“有害”之名,然后将其从用户的电脑中“清除”出去。众所周知,免费软件的生财之道在于装机量。有了装机量就可以收到广告费或者增值服务费等利益。自己的软件被从用户电脑中清除出去,无异于被宣判了“死刑”。令牺牲者不能接受的是,这个死刑竟然是一家商业公司宣判并执行的,显属私刑。互联网上,众多优秀的免费软件都受到过此类私刑的切肤之痛,不断发出“禁止私刑”的呼吁。

笔者注意到,《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这个条款明确禁止了商业公司对他人产品或者服务“动用私刑”的行为。结合第二十三条中的罚则规定,在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之后,再有滥用私刑行为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一数额比之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额度有显著提升,将有效遏制“私刑”的泛滥。

某些惯于对他人产品或者服务指点江山、生杀予夺的江湖老大,恐怕要就此改变商业模式,金盆洗手,改邪归正了。

三、尊重隐私

互联网时代,我们已经被“网住”了。我们的电子信箱中保存着大量私密信件、网银账号关系着我们的财富安全、网上相册有我们的生活照片。在享受到网络带给我们的巨大便利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受到了来自互联网的挑战。刚刚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看到了“兽兽门”、“铜须门”、“日记门”……甚至刚刚以“隐私”为炮弹向腾讯发难的360在年底突然被金山曝出“泄露用户隐私,擅自上传用户私密信息”,金山甚至为此专门召开了发布会。

可见,在网络社会里,大家对隐私越来越重视了。工信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专门针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上述规定不仅对“禁止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而且对于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应当如何进行公众警示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显然是针对360和金山的警告。

四、完善建议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的“由乱而治”的过程。该法规解决了该领域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问题,体现了工信部治理行业竞争乱象的决心。作为专门研究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的律师,笔者对于上述法规持积极欢迎的态度。

与此同时,笔者也希望表达一点对该法规的遗憾。

笔者注意到,该法规虽然重申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这一重要的观点,但是,相关条款仍然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笔者曾经多次参加高层次的互联网与隐私保护研讨会,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等权威法学家也经常出现在此类研讨会上。在会议上,专家学者对于“用户隐私应当保护”这一命题没有任何反对意见。而让众多专家陷入苦恼的是,在我国尚没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个人隐私信息到底如何界定?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谈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时是否有点舍本逐末的感觉?
笔者仔细查阅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失望的发现,在其条文中也只是提到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而没有给其清晰定义。这无疑会给之后的操作和执行留下很多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该条文被“架空”,这无疑是我们不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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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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