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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会员视讯还有广告 维权能否促成行业规范?_消费者

消息来源:baojiabao.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0

报价宝综合消息买了会员视讯还有广告 维权能否促成行业规范?_消费者

  买了爱奇艺会员跳广告服务,播放视讯时仍难逃与进度条结合的广告。因感到权益被侵犯,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孙某将爱奇艺告上法庭。6月19日,苏州姑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爱奇艺赔偿孙某30元受害损失,驳回了赔礼道歉、停止插播广告等诉讼请求。

应当说,判决是合法合理的。一方面,之所以仅仅判决赔偿30元损失,是与会员费即跳广告购买费用相适应的;另一方面,法院之所以判决爱奇艺进行赔偿,在于其提供的服务虽然与合同约定相一致,但打着“无广告 畅快看片”的幌子,却在合同中进行了与通常理解不一致的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明明说是“无广告”,却以不引人注目的方式规定仍会有一些广告,是否涉嫌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不说,无疑直接关系着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甚至因为让人误解而想象不到,严重影响消费者选择和缔结合同权。所以说,对于这种直接关系合同成立的事项是应当进行显著提示、让消费者务必知情的。该案核心就是以隐性、不让人注意的方式规定应当显著提示的内容。

应当进行显著提示却不按要求提示,难免使一些消费者不注意而作出与知情的情况下不一样的选择,所有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欺诈,消费者是有撤销权的。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就应当结合合同标的额、数量、质量等因素,让欺诈人对受欺骗者予以适当赔偿。

孙某不因赔偿数额小和自己也应负有全面阅读合同内容的义务而认倒霉,而是不惜耽误时间精力,勇于与这种具有欺诈性质的显著条款隐性化行为较真,这种精神是令人钦佩的。

类似的案件还有:卡内余额7.1元却不能进站乘坐票价2元的地铁而把苏州轨道交通集团告上法庭案,在中国知网下载7元的文献被强迫充值50元却不能退还而将该网运营商告上法庭案。近来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发起的多起“小官司”都超越诉讼本身并产生了良好社会效应。要推动社会进步,就需要千千万万的消费者特别是学法懂法者较真。

值得思考的是,与那两起诉讼都直接推动了规则修改和进步不同,显著条款隐性化是司空见惯的,很多经营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都存在这种现象。且因为此起诉的只是极个别顾客,绝大多数人都认栽,不积极维权,经营者为此付出的成本却极小,并不会因为个别顾客起诉而改正。如何使所有的经营者都诚实起来,依法对这种情况进行特别提醒,才是更让人思考的问题。

对此,可一方面由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这种情况即责令纠正;另一方面,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可在支援相关顾客提起诉讼的同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使得这种行为人人关注并喊打。更重要的是,经营者的本能就是逐利,如果违法而不受惩罚或者所得大于所失,就无异于促使其违法、不诚实。还望再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时,也把显著条款隐性化行为列入处罚之列,不能只规定法律模式而不规定违法后果。 吴元中

2019-11-16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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