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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构成科创板上市障碍

消息来源:baojiabao.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4

报价宝综合消息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构成科创板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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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一:非专利技术出资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非专利技术”作出明确定义,但在最高法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已失效)第51条曾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予以界定,其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资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企业IPO中,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因通常涉及如下问题而一直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1)是否超出法定出资比例。《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以前,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以后至2013年修订之前,非货币出资比例不超过70%。《公司法》2013年修订后,取消了非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因此,拟上市企业应当遵守到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

(2)是否履行法定出资程式。根据当时生效的《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履行评估、验资和财产过户手续,且200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注册资本20%的,还规定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3)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除应履行法定的评估程式以外,监管部门通常还会对评估值的公允性予以关注,并要求说明该技术对公司业务的实际贡献情况。

(4)是否涉及职务发明。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及公司职务发明问题亦为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

科创板案例一:神工股份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股东硅康在2013年神工有限(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存在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情形。2017年12月1日,硅康向神工有限补充投入货币资金1,960万元计入神工有限资本公积金,并确认硅康在神工有限设立时投入的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仍然归神工有限所有。就该等情况,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1)硅康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半导体大口径硅棒生产专有技术’是否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的非专利技术,相关技术的作价依据,是否经过评估程式;(2)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960万元的作价依据,是否经过评估程式;(3)上述出资及补充出资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式;(4)上述补充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涉及出资不实及后续的出资补足过程,是否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5)发行人股东间是否因补充出资方式存在纠纷,是否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科创板案例二:海天瑞声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2014年3月,海天瑞声股东贺琳、蔡惠智以非专利技术“基于互联网的资料处理平台技术”增加注册资本,后蔡惠智将相关出资转让给唐涤飞,2015年4月,贺琳、唐涤飞分别新增投入货币出资320万元、80万元对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400万元的出资方式进行了变更。上交所就该等情况要求发行人说明:“(1)用于增资的非专利技术‘基于互联网的资料处理平台技术’是否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的非专利技术,若需要使用,变更出资方式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若不需要使用,说明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合理性;(2)用于增资的非专利技术作价400万元的作价依据,是否经过评估程式;(3)上述出资及变更出资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式;(4)上述变更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涉及出资不实及后续的出资补足过程,是否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5)发行人股东间是否因变更出资方式存在纠纷,是否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对于存在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拟上市企业,结合上述问询内容以及过往IPO案例,除应核查确认出资比例、程式等符合当时生效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关注标的非专利技术的出资定价依据、目前的摊销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作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评估、以现金置换存疑出资等方式对本次出资真实性予以夯实。

关注点二、知识产权共有

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型别的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实践当中,原始取得型别的共有知识产权常见于企业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之间开展专案合作开发等情形而产生。该种共有权属形态本身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如《合同法》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但由于企业在成长初期容易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其在合作开发等协议中对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往往未作约定或仅简单约定为共有关系,而对于后续权利使用限制、许可或转让条件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在前述情形下,如共有人对共有知识产权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法律纠纷。

科创板案例一:天准科技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牵头的“复合式高精度座标测量仪器开发和应用”专案联合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天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和成都工具研究共所有限公司共6家单位共同参与专案研发。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该专案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核心技术是否是共有技术,相关核心技术向公司其他产品延伸实现工业化转化是否需要获取参与专案研发的高校、科研单位的授权,是否存在潜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共有权人对核心知识产权商业化应用的利益诉求,并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科创板案例二:江苏北人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存在与上海宝钢阿赛洛镭射拼焊有限公司等合作方共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的情形。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共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研发背景,共有人关于权利行使、收益分配的约定”,并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鉴于知识产权对科创板企业的重要性,如上案例,稽核中除关注相关共有知识产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及合规性以外,通常还将综合考虑其对独立性、同业竞争、经营模式及持续性等问题的影响。所以,对拟上市企业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应当尽量避免采用共有方式,或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其他共有人仅可就相关知识产权用于非生产经营目的,以避免产生权属瑕疵或争议情形而影响IPO程序。

关注点三: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符合前述情形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根据前述规定,结合过往IPO案例,拟上市企业就所拥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如为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存在参与发明者在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或离职期限较短等情形的,或者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前所任职单位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应关注是否涉及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尽可能避免资产权属争议而对拟上市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造成影响。

科创板案例一:热景生物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周锌都曾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在万泰生物热任职,周锌曾在同生奥翔生物、同生时代生物等多家企业任职。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注入发行人非专有技术的具体形成过程,研发时间长度,研发投入情况,是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凭借个人能力研发,如是,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来自周锌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万泰生物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科创板案例二:嘉元科技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先后与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嘉应学院等科研院校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披露:“(1)与各院校合作模式,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分配安排;(2)是否曾受让、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来源于高校的技术、人员、装置或其他支援;(3)是否存在受让、使用权属于院校人员职务发明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情况;(4)是否存在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或诉讼。”

除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涉及其他单位职务发明的问题以外,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第三方持有并许可公司使用的专利权,亦应核查确认该标的技术是否为应归属于公司的职务发明。此外,如公司关键技术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根据《科创板稽核问答(二)》的相关规定,还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公司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公司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公司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充分核查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公司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注点四、关键人员竞业限制

竞争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目的,针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公司关键员工采用的一种经营措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约定,竞业限制为合同约定义务,且用人单位需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方为有效。根据《科创板稽核问答(二)》规定,如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应核查内容包括“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阶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依照以往IPO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对于非分拆上市情形中竞业限制问题同样会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及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尤其对于相关人员曾任职于相同或相近行业公司的情况;

(2)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风险,如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同行业公司,需关注其参与研发的公司技术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技术的潜在风险;

(3)存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关注公司与离职核心技术人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安排,并关注相关人员离职对公司业务造成的影响。

科创板案例一:映翰通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拥有11项中国发明专利、1项美国发明专利,其中两项发明专利授权日为2009年,发明人为李明、韩传俊,根据简历显示李明2001年1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施耐德电气,同时2001年5月至今任职映翰通有限及发行人董事长。就前述情况,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1)上述两项专利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新研发的产品是否依赖于核心技术人员之前的技术积累;(3)李明同时任职于施耐德电气与发行人,是否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科创板案例二:硕士生物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张旭与王国强等人同为发行人的联合创始人,张旭与公司管理团队成员王国强、董竟南等人均有凯普生物任职经历,张旭曾任凯普生物科学总监;2016年、2019年张旭两次出让公司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张旭的持股比例将下降为5%以下;2017年8月,张旭辞任公司董事。就前述情况,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2)张旭离职和退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原因及背景,张旭离职是否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公司是否与张旭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张旭目前任职的国仟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类似,是否对公司业务构成影响或潜在影响……”

关注点五、重大知识产权纠纷

从上述案例中上交所问询的内容来看,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员不论携竞业禁止协议入职公司还是从公司离职,对公司的技术独立性、资产完整性和经营业务可持续性都将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科创板专案中,除应对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展开核查之外,还应当关注并对公司创始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履历加以查验,排查可能存在的竞业限制情况。此外,对公司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也应重点关注。

以往A股案例中拟上市企业因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导致IPO程序受阻的案例已屡见不鲜,而对于定位高科技行业的科创板,其目标企业大多来源于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因此科创板对拟上市企业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关注无疑将更甚于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关注事项包括“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

科创板案例一:光峰科技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的核心专利“ 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ZL200880107739.5)及“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专利号:ZL200810065225.X)存在被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形。因此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披露:“如果上述专利技术被宣告无效后,相关竞争对手使用该等技术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经营环境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科创板案例二:中微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美国维易科、某海外供应商就三方之间的未决诉讼达成和解,友好地解决了知识产权纠纷。截至2018年末,发行人历史上共涉及四起海内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涵盖2件专利案件和2件商业秘密案件。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披露:“(1)上述四起诉讼情况,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重要专利纠纷或诉讼及截至目前的进展;(2)未决诉讼达成和解的具体约定,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或产品,是否限制公司海外销售,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潜在纠纷或其他风险;(3)目前公司的核心产品或技术是否有被指控侵犯专利权引起的诉讼及进展;(4)公司与泛林半导体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进展及其对公司经营影响。若存在前述情况,请公司对相关事项充分提示风险。”

对于拟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因可能导致公司重要资产或技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一旦出现诉讼、仲裁或其他权属纠纷情形,稽核中往往首当其冲。因此,公司应在日常经营中重视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在上市申报前全面排查知识产权风险,如在申报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当全方位论证相关纠纷情况对公司业务的实际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2020-02-01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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