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网络空间被定性为公共空间,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将涉嫌寻衅滋事罪。而网上诽谤的信息被浏览5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将涉嫌诽谤罪。
近几个月来,从网络大谣“秦火火”、“立二拆四”被揭穿,到中石化“牛郎门”造谣者傅学胜被拘,再到武汉打掉一控制312个“大V”账号的网络“水军”公司……一场针对网络谣言的攻坚战大幕拉开。在此背景下,两高司法解释将对打击网络谣言起到什么作用,最为公众所瞩目。
该司法解释一共10条,明确了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罪名的适用条件。“现在网络空间中既有正常言论,也有网络谣言,并且后者有一种愈演愈烈的趋势——谣言性质越来越严重,造谣情况也越来越多。这次司法解释针对《刑法》的4个罪名‘如何运用到网络上’作了具体规定,对网络谣言影响现实社会秩序能起到一种震慑和遏制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道。
但部分公众也担心,司法解释的出台,尤其是“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可判刑”等规定,会伤及网上言论自由和网络监督举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明确表示,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无意转发诽谤言论并不追责,举报反腐失实但非故意的,同样不追责。
“总体来说,这一司法解释的取向是遏制造谣,不论它是‘私谣’还是‘官谣’。”洪道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进一步分析表示,司法解释并非新设罪名,而是在网络公共空间里,为何种网络诽谤算是“情节严重”,划了一条“红线”。
“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但长期以来,什么情况算是‘情节严重’,一直模糊不清。”朱巍告诉记者,“从当前一些欧洲国家的经验看,对于网络诽谤罪的要求也是‘量化’的。‘转发500次’等客观标准,让我国《刑法》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该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网络诽谤行为算“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也意味着,司法解释的出台,更多着眼于‘打击恶意网络犯罪’,而非干扰正常的言论自由和新闻监督。”朱巍总结道。
在朱巍看来,划定“红线”的更大意义在于,它对正常的网络发言和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一种保护。
“清晰的定罪标准,可以让人对自己的网上行为有所预判。”他说,“线划好后,在‘不越线’范围内,正常的言论就有了必要的保障。对于潜在犯罪嫌疑人来说,也不会每天恐惧,自己将被以什么罪起诉,或者‘同案不同判’。”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洪道德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示,与其争辩“500次转发”等标准是否恰当,不如考虑如何在执行层面将它用好,即“从严掌握”。
“‘转发500次’等标准必须更加细化,否则很容易被‘钻空子’。”他说,“比如,转发包不包括‘转发的转发’?如果包括,就等于宣布:所有诽谤谣言都是构成犯罪的——因为‘转发的转发’对首发者来说是控制不住的;如果不包括,等于是鼓励网络造谣——因为造谣只要控制在500次转发以内,就不算诽谤罪。”
“另一方面,网民该如何与谣言或诽谤保持距离?(这类信息)一些情况下并不容易分辨。如果新闻类信息都要求查实后才能转发,那等于说99%的信息都不让转发了,这样网络空间也就失去了意义。网民在与谣言或诽谤发生关联时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必须厘清。”
洪道德认为,如果不在上述具体问题上作出更精密的解释,则可能为执行留下隐患。
洪道德建议,普通网民和意见领袖对于不确定是否属于造谣或诽谤的信息,转发者不妨在后面附上自己的态度。
“如果你查证了,就注明‘本人已做查证’;如果不知道,就附上‘本人没有查实’。”他说,“但不同网民,落实‘信息是否真实’的责任和能力是不一样的。比如意见领袖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以更审慎的态度进行核实和转发,避免引起自己的‘粉丝’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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